2018年10月湖南自考勞動法知識點歸納
發布時間:2019年03月06日 來源:自考備考
關于勞動法的地位問題
勞動法的地位所研究的問題,實際上是分析勞動法在全部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獨立部門,還是屬于哪一個部門法之中。傳統的劃分部門法的標準,主要以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為劃分標準,同時,也不排除以調整手段等其他標準作為劃分標準。
國內外勞動法學界對勞動法的地位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如認為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勞動法是民商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公法與私法交叉部分的新法域等等。但多數人認為勞動法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獨立的法學學科進行研究。
勞動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自19世紀初大工業生產以后,由于國家對雇傭關系的干預,從傳統民法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理由是:
1、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其他法律部門無法包容的;
2、勞動法有特定的主體:勞動法中的勞動者與勞動使用者之間的主體關系是勞動法的重要特點,雙方均有特定的主體資格;
3、勞動法有獨立的內容體系:勞動法的內容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工資保障、工時休假、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會、勞動爭議處理等,勞動法完整而系統的內容體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包容的。
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以及與財產關系有密切聯系的人身關系;勞動法雖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財產關系(如工資報酬)和人身關系(如職業安全),但這些關系是基于雙方主體的勞動關系而產生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法人;勞動法的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
3、兩者調整的原則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雙方平等主體等價有償等為原則;勞動法除一般性的雙方平等原則外,對某些主體還有特殊保護原則,如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勞動法的某些關系也不可能是等價有償的,如社會保險中的一些關系。
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非常廣泛,它調整的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的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對國家的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和加強經營管理,顯然與勞動法的調整雇傭與被雇傭的勞動關系是不同的。
勞動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勞動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顯然不同。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職務時發生的各項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行政關系必須有一方是行政機關;而勞動關系必須有一方是勞動者。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與勞動法關系最密切的是社會保障法,這兩個法律部門都與保護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定有關,但這兩個法律部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不同的。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軍人優撫、住房福利等社會關系。社會保障法中的社會保險與勞動法中的社會保險,是兩個法律部門中的交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