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法》試題和答案
課程代碼:00247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被認為近代國際法產生標志的是( C )1-2
A.《國際法院規約》 B.《聯合國憲章》
C.《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D.《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2.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 D )1-20
A.國際組織 B.爭取獨立的民族
C.個人 D.國家
3.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國家或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這種管轄權稱為( C )2-61
A.屬人管轄權 B.屬地管轄權
C.保護性管轄權 D.普遍性管轄權
4.甲國和乙國合并成為丙國,丙國政府應該繼承的債務是( A )2-82
A.甲國政府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B.乙國南方公司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C.乙國某省政府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D.甲國某省政府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5.中國國籍立法采取的基本原則是( C )3-95
A.血統主義 B.出生地主義
C.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 D.出生地主義為主、血統主義為輔
6.二戰后,標志著人權問題真正進入國際法領域的第一個專門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是( B )11-342
A.《世界人權宣言》 B.《聯合國憲章》
C.《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D.《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7.在國際實踐中,報復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強制方法,所針對的行為是( B )12-365
A.不友好行為 B.國際不法行為
C.不禮貌行為 D.不公正行為
8.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有( C )10-317
A.9個 B.15個
C.51個 D.192個
9.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職權包括( C )12-390
A.審議各國在裁軍等方面合作的一般原則,并提出有關建議
B.促請各爭端當事國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
C.調查任何爭端或情勢,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D.在爭端或情勢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時,在任何階段建議適當程序或調整方法
10.可免除國家責任的情況是( C )9-275
A.時效 B.分離
C.不可抗力 D.合并
11.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參加國際條約談判時,需要出示其所代表的國家頒發的全權證書的是( D )8-228
A.政府總理 B.國家總統
C.外交部長 D.談判代表
1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有權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是( B )8-227
A.國務院 B.國家主席
C.全國人大常委會 D.外交部
13.關于國際法律責任的特點表述正確的是( B )9-265
A.主體只能是國家
B.主體不僅包括國家,還包括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等非國家實體
C.是產生國際不法行為的唯一原因
D.是一種政治責任
14.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國的同意才能派任的使館人員是( A )7-209
A.使館館長 B.參贊
C.秘書 D.行政技術人員
15.被譽為“調整國際民用航空關系的憲章性文件”的公約是( D )6-182
A.《華沙公約》 B.《紐約公約》
C.《巴黎航空公約》 D.《芝加哥公約》
16.國際海底管理局的組織機構是( C )5-173
A.大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企業部 B.大會、理事會、秘書處、托管理事會
C.大會、理事會、秘書處、企業部 D.大會、托管理事會、秘書處、企業部
17.國家領土的構成是( A )4-114
A.領陸、領水、領空、底土 B.領陸、內水、領空、底土
C.領陸、內海、領空、底土 D.領陸、領海、領空、底土
18.鄰接領海且在領海之外,并由沿海國家對海關、財政、移民等事項行使必要管制而劃定的海域稱為( C )5-148
A.大陸架 B.專屬經濟區
C.毗連區 D.內水
19.第一次將空中劫持罪作為一種單一罪名的國際犯罪進行規定的公約是( B )6-185
A.《華盛頓公約》 B.《海牙公約》
C.《東京公約》 D.《蒙特利爾公約》
20.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官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涉及( B )7-213
A.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 B.刑事管轄豁免
C.遺產繼承訴訟 D.公務范圍之外的私人商務活動訴訟
21.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是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 D )5-151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22.流經數國可以通往海洋,并且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對一切國家船舶開放的河流是( B )4-115
A.多國河流 B.國際河流
C.界河 D.通洋運河
23.第一次正式使用國際強行法概念的是( D )1-33
A.《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B.《聯合國憲章》
C.《世界人權宣言》 D.《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24.安理會通過非程序性事項決議的表決需要( B )10-313
A.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
B.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在內的9個可決票
C.全體理事國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票
D.超過全體理事國半數的同意票
25.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懸掛船旗的規則是( D )5-163
A.船舶在航行中可根據需要懸掛不同國家的旗幟
B.船舶如果在多國登記,可以懸掛多個國家的船旗
C.國家與船舶之間不必有真正的聯系
D.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等事項的管轄和控制
26.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 C )1-8
A.最高規范的效力 B.國內法的效力
C.國家的共同意志 D.自然法的效力
27.國際法院對“北海大陸架案”關于大陸架劃界爭議的判決依據的原則是( A )5-155
A.公平原則 B.中間線原則
C.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 D.市場經濟規律原則
28.聯合國“1503”程序建立的依據是( B )11-354
A.人權公約 B.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決議
C.聯合國大會的決議 D.《世界人權宣言》
29.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可以出境的外國人是( D )3-101
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B.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C.持有他人有效護照的外國人
D.已審結并執行的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以及無其他違反中國法律行為的人
3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對請求國提供的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等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的是( D )3-112
A.外交部 B.最高人民檢察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31.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包括( ABE )4-119
A.先占 B.時效
C.全民公決 D.民族自決
E.割讓
32.下列公約中屬于調整國際民航安全的國際公約有( ACD )6-184
A.《東京公約》 B.《華沙公約》
C.《海牙公約》 D.《蒙特利爾公約》
E.《紐約公約》
33.可單獨歸于甲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是( BCE )9-270
A.甲國某公司向外國銀行借款到期不還
B.甲國議會頒布一項歧視外國人的法令
C.甲國軍隊在邊界軍事演習中將乙國邊民的房屋炸毀
D.未經乙國同意,甲國飛機飛越乙國領空
E.甲國政府扣留乙國旅游者作為人質
34.條約的主要特征包括( BCDE )8-222
A.只為締約主體創設義務
B.必須以國際法為準
C.必須是書面形式
D.為締約主體創設國際權利和義務
E.是國際法主體間簽訂的協議
35.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使館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包括( ABCDE )7-212
A.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B.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C.通訊自由
D.免納各種捐稅、關稅
E.在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國國旗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8分,共32分)
36.簡述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3-99
答:
在長期的國際實踐中,國際社會逐漸形成了一些有關外國人待遇問題的一般原則,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國民待遇:國民待遇是指一個國家在某些事項上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
(2)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另一國(受惠國)的國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或法人)在該國所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各國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則,互相給予對方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惠,如相互稅收優惠、互免入境簽證、免收簽證費等。
(4)差別待遇:差別待遇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外國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國公民或法人,如外國人不能經營某種企業,外國人不能從事某種職業等;另一種是對不同國籍的外國公民或法人給予不同的待遇,如歐盟的成員國對其他成員國的國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對非成員國的國民或法人。
37.簡述國際法的法律性質。1-4
答:
(1)國際法是法律,因為它是由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范組成的。國際社會存在許多的條約法規則、國際習慣法規則和其他各國共同接受的規則,在國際關系中國家有義務遵守國際法規則。
(2)國際法主體若違反國際法的規范,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并由此而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
(3)國際實踐已經表明,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也為各國所遵守。
總之,國際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國內法,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38.簡述國際組織的概念和特征。10-296
答:
一、國際組織的概念
“國際組織”一詞的含義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言之,凡是由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其政府、民間團體或個人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的協議形式而建立的各種機構,都可稱之為國際組織。而由不同國家的民間團體或個人設立的國際機構則稱之為非政府國際組織或國際民間組織(private organization)。國際法所著重研究的是狹義上的國際組織,即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其政府為實現特定目的,依據國際條約而建立的常設機構。這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國際組織,又稱狹義的國際組織。
二、從以上對“國際組織”的界定中可見,一個典型的國際組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的組織。
2、國際組織根據國際條約或其他受國際法支配的交件而創立。
3、國際組織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
4、國際組織必須有一套常設的組織機構。
39.簡述國家豁免的概念及主要內容。2-64
答:
一、國家豁免的概念
國家豁免另稱“國家管轄豁免”、“主權豁免”(因國家豁免是以國家主權為根據的,故得此名)或“國家主權豁免”,它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具體而言,一國對外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代表以及外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能行使管轄權,因為它們享有管轄豁免權。
二、國家豁免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一國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以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即外國國家不能被訴,除非經后者同意;2、國家可以作為原告在另一國法院起訴,在遮種情況下,該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訴有直接關系的反訴;
3、即使國家在外國法院敗訴,該國也不受強制執行的約束,即國家財產不受所在國法院的扣押和強制執行。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14分)
40.試論《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關于國際海底區域開發制度修改的主要原因及其影響。5-174
答:
一、對《海洋法公約》進行修改的主要原因:
1、公約的普遍性問題。
由于國際海底開發制度牽涉到所有國家的利益,而公約第11部分中的“平行開發制度”則明顯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因而造成美、英等西方發達國家的不滿,并導致他們不愿加入公約,從而影響了公約的普遍性。
2、公約對市場形勢估計不足,法律明顯超前。
公約之所以規定深海海底開發制度,是建立在這樣一種假設的基礎上,即“海底開發是一項收益很大的活動,大規模海底開發即將開始”。但是,實踐表明深海海底資源的大規模商業開采還不太可能,原因是開采深海海底金屬不僅耗資巨大,而且商業價值極低,有關的金屬在市場上都是供大于求。
3、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實際需要。
如果沒有發達國家的參加,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將是十分困難的。
二、對《海洋法公約》進行修改的影響:
1、《協定》對《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這既適應了國際市場的形勢,也滿足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的要求,排除了其加入公約的障礙,為全面執行《海洋法公約》奠定了基礎,避免出現兩種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事實上,它推動了更多的國家批準《海洋法公約》。
2、另外,從國際法學的角度看,《協定》實質上是對《海洋法公約》的一種修訂,在一個公約尚未生效之前即進行重大修正,這是國際條約史上所罕見的。它在理論及實踐上,向國際法學提出了若干非常值得探討的新問題。
3、從國際關系的角度來看,在世界競爭異常激烈的情況下,誰有雄厚的資本和技術,誰就能獲得較大份額的權利與利益。各國自身的綜合國力,是包括國際經濟秩序在內的各種世界秩序的一個極其重要的背景。
4、從新國際經濟秩序的角度來看,《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的修改,《協定》的制定,無疑使發展中國家在爭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但是,還須認識到,它也為今后進行國際海洋合作提供了新的條件和機會。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l小題,14分)
41.甲國和乙國是兩個相鄰國家。一直以來,兩國之間在大陸架劃界的問題上存在爭議。甲國堅持兩國之間的大陸架邊界應適用與測算各國領海寬度的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標準來確定。乙國主張應考慮海岸線的長度來確定,雙方多次協商未果。于是,1994年3月9日,甲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關于強制管轄權的規定向國際法院遞交了訴訟請求,要求國際法院就兩國大陸架邊界的劃定作出判決。在此之前,雙方沒有達成任何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協議。甲國和乙國曾分別于1960年和1968年向國際法院提交了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聲明。
問題
(1)什么是大陸架?國際實踐關于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有哪些原則?5-152
(2)甲、乙兩國采用了哪些方法解決該國際爭端?12-389
(3)國際法院對于甲、乙兩國之間的爭端是否具有管轄權?為什么?12-380
(4)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國際法院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確定其訴訟管轄權?12-381
答:
(1)大陸架原為地質地理學上的概念,它是指鄰接和圍繞大陸領土、坡度比較平緩的淺海地帶,是陸地的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蓋的部分。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作為劃界原則,這種觀點是以1958年《大陸架公約》為依據的;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應該按照公平原則來劃定疆界,這種意見是以“北海大陸架案”為依據的。
(2)協商和司法解決。
(3)有。國際法院對當事國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轄權。兩國是屬于國家法院的當事方。同時,甲乙兩國都是自愿提交案件,所以國際法院具有管轄權。
(4)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的規定,國際法院管轄的事項(即訴訟案件)有下列三種,或者說國際法院管轄權的確立方式有下列三種:第一,自愿管轄。第二,協定管轄。第三,任意強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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