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公司法》試題和答案
課程代碼:00227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 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 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 )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未涂、錯涂或多涂均無分。
1.我國各類公司具有的共同特征是( A )1-7
A.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B.資本具有股份性
C.設立程序的一致性D.集團性
2.學者們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 D )2-36
A.中國清朝的《公司律》 B.美國的《示范公司法》
C.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 D.法國的《商事條例》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 A )12-204
A.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B.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C.公司有權催繳的未繳資本 D.公司授權發行的未發行資本
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制訂者應該是( C )12-206
A.董事會B.董事長
C.全體股東D.總經理
5.設立公司,除具備法定的一般要件外,還須經政府行政主管機關審查批準,這屬于( C ) 3-45
A.自由主義設立原則 B.特許主義設立原則
C.核準主義設立原則 D.準則主義設立原則
6.自然人股東甲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乙因繼承了甲的股權而成為公司股東,乙的股東資格的取得屬于( B )5-81
A.原始取得B.繼受取得
C.善意取得D.惡意取得
7.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的行為,屬于( B )6-107
A.正當的勞務報酬行為B.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C.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D.違反對公司勤勉義務的行為
8.公司監事會主席產生的方式是( D ) 15-284
A.股東會選舉產生B.董事會選舉產生
C.職工大會選舉產生D.全體監事選舉產生
9.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 B ) 15-278
A.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B.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C.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D.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10.下列主體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的是( C ) 11-188
A.公司董事
B.公司監事
C.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
D.職工代表大會
11.關于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D ) 18-325
A.該制度的目的在于確保股東大會決議的公正性
B.該制度只是暫時限制股東的表決權
C.股東享有的其他股東權不受影響
D.股東的表決權將被永久剝奪
12.下列關于上市公司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C ) 15-280
A.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公司柜臺上交易的股份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請由財政部核準
C.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D.上市終止后,公司的法人資格也歸于消滅
13.下列選項中,屬于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是( A ) 12-212
A.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B.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C.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D.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14.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的表述,正確的是( D )15-282
A.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B.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C.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任一股東代為出席
D.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15.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會對公司設立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如何承擔發生了分歧。下列費用中應當由發起人承擔的是( D ) 3-58
A.發起人蔣某因公司設立事務而發生的宴請費用
B.發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資部分所產生的驗資費用
C.發起人鐘某為論證公司要開發的項目而產生的調研費用
D.發起人繆某值班時亂扔煙頭將公司籌備組租用的房屋燒毀,籌備組為此向房主支付的50萬元賠償金
16.中外合資有限公司董事的法定任期是( C )14-242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7.下列合營各方簽訂的文件中,屬于公司設立過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文件是( C ) 14-239
A.合資意向書 B.合資協議
C.合營合同 D.公司章程
18.下列有權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人選的是( B ) 13-233
A.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B.該公司的董事會
C.該公司的監事會 D.該公司的董事長
19.我國《公司法》關于不同種類公司合并問題的規定是( D )9-145
A.有限公司不能與股份公司合并
B.有限公司可以與股份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只能是有限公司
C.有限公司可以與股份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只能是股份公司
D.立法不作規定
20.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是( A ) 11-174
A.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B.因違反行政法規受過行政處罰的人
C.個人因欠他人巨額債務,期限屆滿不能歸還者
D.曾擔任過破產企業的法人代表,并對企業破產負有一定責任者
二、多項選擇題( 本大題共8小題,每小題2分,共16分 )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1.公司獨立性的含義是指“( ABDE ) 1-7
A.公司具有獨立于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B.公司具有獨立于其投資者股東的法律人格
C.公司的內部管理人員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
D.公司享有獨立的財產權
E.公司須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獨立責任
22.下列關于分公司特征的描述,正確的有( ACDE ) 1-14
A.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B.分公司必須依法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機構
C.分公司的財產歸總公司所有,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D.分公司不繳企業所得稅
E.分公司在不能承擔其債務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
23.下列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表述,正確的有( CE ) 12-210
A.股東只能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四種形式出資
B.每個股東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少于其認購股份數的30%
C.全體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70%
D.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最長期限一般為五年
E.除貨幣出資外,股東其他形式的出資都得進行評估、作價
24.下列關于我國股東派生訴權性質的表述,正確的有( CDE ) 5-84、100
A.任何情況下,股東派生訴權都是一種單獨股東權
B.任何情況下,股東派生訴權都是一種少數股東權
C.股東派生訴權,對有限公司股東而言是單獨股東權,而對股份公司股東來說,則是一種少數股東權
D.股東派生訴權屬于共益權
E.股東派生訴權是股東的固有權
25.在中外合資有限公司中,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事項有( BDE )14-242
A.選任合資公司總經理B.修改合資公司的章程
C.合資公司的股份轉讓D.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E.合資公司的合并、分立
26.根據《公司法》,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BE )15-262
A.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B.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C.記名股的權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
D.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E.記名股票遺失后,股東可依公示催告程序獲得補救
27.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 BC ) 15-279
A.會議不能召開
B.會議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C.副董事長也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D.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E.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8.公司發行債券的積極要件有( ABCDE )7-125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B.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D.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E.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名詞解釋( 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
29.公司法1-1
答:
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其他與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0.《公司章程》3-58
答: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準則,具體是指對公司的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明確規定的公開性質的法律文件。
31.募集設立3-47
答:
募集設立,又稱募股設立、漸次設立、復雜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的行為。
32.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14-234
答:
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依中國法律設立的,由不超過一定人數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組成,每個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33.破產財產11-181
答:
破產財產,是指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受理時,為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
四、簡答題( 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
34.簡述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1-10
答:
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是:
1、對出資人的規定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出資人通常應有兩人以上,出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法律要求此人應當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作為一般出資人,任何人都可以出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規范個人獨資企業方面的法律則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僅限于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可擁有獨立于股東的公司財產,并獨自對自身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上被稱為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這是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最根本的區別。
3、出資人享有的權利不同
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享有的僅僅是股權,其作為出資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就不能由股東直接支配和使用,只能通過股權的持有來控制或影響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對其出資的財產不僅擁有所有權,而且在投入企業后仍然可以直接支配,自主決定如何使用。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
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經營風險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對企業承當無限責任。
35.簡述公司債與公司其他一般借貸之債的區別。7-119
1、債權主體不同
公司債的債權主體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謂“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可從兩方面去看:
(1)一是公眾范圍不特定。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都屬此處所謂的“社會公眾”,他們只要依法認購公司債券,就可以成為公司的債權人。
(2)二是債權人身份不穩定;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貸之債的債權人則是相對穩定的,債權人也不得隨意轉讓債權。
2、債權憑證不同
(1)公司債的債權憑證是公司債券。
(2)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貸之債的債權憑證則是借款合同(或契約)。
3、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及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同
(1)公司債是公司依據《公司法》、《證券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發行公司債券而與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之間所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及了結的整個過程都適用《公司法》和《證券法》等特別法的規定;
(2)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貸之債的形成及處理依據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36.簡述公司正常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10-157
答:
(1)發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適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包括下列公司解散事項所引起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等。上述原因大多屬于公司股東自愿解散。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被宣告破產,它屬于司法強制解散程序。
(2)清算組與管理人產生的方式不同。
清算組即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務的執行人。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即正常清算時,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則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有權并應當指定清算組成員,若公司被責令強制解散,則清算組由作出強制解散決定的主管機關決定人選。破產清算的管理人則由人民法院決定。
(3)適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公司清算適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清算程序 ;兩者所適用程序的內容不同,適用公司清算程序的已解散公司,一般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公司債務,清算程序比較簡單,適用破產程序的已解散公司處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狀況,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其清算程序遠比公司清算程序復雜得多;兩種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公司清算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我國《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等;破產清算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我國《企業破產法》。
37.簡述《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案權的主要規定。5-92
答:
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當然,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五、論述題( 本大題共1小題,共12分 )
38.論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4-67
答:
一、堅持法定資本制的同時,引進分期繳納制。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仍屬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依然未被確立。
1、《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但與此同時,《公司法》第26條又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公司法》第81條也作了類似規定: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二、內資公司與外資公司的資本制度實行雙軌制
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境內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公司,不適用于外商投資組建的公司。外商投資設立的公司,其資本制度適用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總體上講,《公司法》上規定的資本制度相對靈活,而外資法中的資本制度則要嚴格得多。
六、案例分析題( 本大題共1小題,共13分 )
39.某有限責任公司有A、B、C、D、E五名自然人股東,公司股權比例結構為:股東A占34%;股東B占30%;股東C占18%;股東D、股東E各占9%。該公司章程有關股權轉讓的約定與《公司法》規定相同。
2008年9月,股東A分別與股東D、股東E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A受讓D、E各自擁有的全部股權。合同簽訂后,A即按約向股東D、股東E支付了股權受讓款。由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后,股東A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將達52%,因此,上述股權轉讓行為遭到股東B、股東C以及公司( B系法定代表人 ) 的反對,以致股東A在支付完股權受讓款后遲遲未能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此后,D、E以未經B、C等股東同意,侵害了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為由,申明與A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A經多次交涉無果,遂將股東B、股東C、股東D、股東E以及公司推上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股東D、股東E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交付股權;請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權變更手續。B、C、D、E則辯稱:系爭股權轉讓交易損害了其他股東的知情權、同意權和同等條件下按比例優先購買的權利,并打破了公司內部股東持股比例的平衡,不利于公司的發展,故請求法院駁回股東A的訴訟請求。
問:
(1)股東A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12-219
答:可以得到支持,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如果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受讓權。本案中是向公司內部股東轉讓,無須經其他股東同意。
(2)股東B、C、D、E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12-219
答:
股東B、C、D、E的主張不成立,因為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之間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無需經其他股東的同意,也不存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3)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
支持股東A的訴訟請求,判令股東D、E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交付股權,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權變更手續。
2012年10月全國自考《公司法:00227》試題和答案:預覽 免費下載(word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