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0年01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民法學》試題和答案解析
課程代碼:00242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1.李某因事需外出一段時間,將自己的一套住房交給朋友魏某照管,后魏某未經李某同意將該套房屋出租給王某居住。當李某知道后很不高興,但鑒于既成事實,只好表示同意。李某表示同意的行為是行使( A )
A.形成權B.請求權
C.支配權D.抗辯權
根據權利的作用,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2.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是( D )
A.7周歲B.16周歲
C.10周歲D.18周歲
3.下列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C )
A.可以親自實施與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 B.實施純獲利益的行為,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C.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均需法定代理人追認才能生效 D.所立遺囑無效
4.作為民事法律事實的行為( D )
A.不能是違法行為 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為
C.只能是表意行為 D.既可以是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根據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分為:自然事實和人的行為
1、自然事實。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2、人的行為。指與人的意志有關,直接體現人的意志,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5.下列關于人身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C )
A.可與人身分離 B.具有財產內容
C.與財產權具有密切聯系 D.具有相對性
人身權:又稱人身非財產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特征有:
1、人身權與人身緊密聯系,具有不可分離性。
2、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是一種非財產權。
3、人身權雖無直接財產內容,但它與財產權又有著密切的聯系。4、人身權為絕對權。
6.宣告失蹤須自然人下落不明滿(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某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又借貸無門,某乙趁機表示愿意借2000元,但半年后須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甲表示同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甲、乙之間的借款行為( D )
A.因顯失公平而無效B.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
C.因乘人之危而無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銷
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形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8.下列民事行為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是( D )
A.無權處分行為 B.無權代理行為
C.重大誤解行為 D.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
9.某報社在一篇新聞報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實,致使甲倍受同學的嘲諷與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殘左手無名指,給甲的學習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該報社的行為( B )
A.是如實報道,不構成侵權
B.侵害了甲的隱私權
C.侵害了甲的姓名權
D.侵害了甲的身體權
10.甲無故拖欠乙86萬元貨款。乙為了實現其債權,探知甲對丙享有56萬元債權到期未主張,乙遂依法主張代位權要求丙清償。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C )
A.丙應向甲履行,甲再向乙履行
B.乙無權要求丙清償
C.丙應向乙履行
D.丙可以向乙履行,也可以向甲履行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債務人。債權人可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清償。
11.甲向乙借款5萬元,還款期限6個月,丙作保證人,雙方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丙的保證責任期間為( A )
A.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B.借款發生之日起2年
C.借款發生之日起6個月
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12.下列關于主債和擔保的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是( B )
A.債的擔保無效,主債也無效 B.主債無效,債的擔保也無效
C.債的擔保的效力具有獨立性 D.擔保是由法律規定的約定的
債的擔保:指對于已經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所提供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保障。具有如下特征:
1、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
2、債的擔保具有自愿性。
3、債的擔保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13.下列屬于債的保全方式的是( C )
A.留置權B.抵押權
C.撤銷權D.質權
1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貨物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由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向乙公司交貨。因丙所交付的貨物有質量瑕疵引起的違約責任應由( A )合同相對性,
A.甲公司承擔 B.丙公司承擔
C.甲和丙共同承擔 D.甲和丙按過錯大小承擔
15.債的要素包括( D )
A.客體和內容B.主體和客體
C.主體和內容D.主體、客體和內容
主體——權利、義務主體。內容——債權(核心)債務;客體——給付。
16.甲向乙借款8000元。雙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甲以冰箱、彩電各一臺設定質押,甲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債務,乙有權將冰箱和彩電變價受償,為不影響甲家的生活,冰箱、彩電仍歸甲家使用。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B )
A.乙對冰箱、彩電取得了質權 B.乙對冰箱、彩電未取得質權
C.如果進行了質押登記乙可以取得質權 D.如果未進行質押登記乙不能取得質權
17.下列關于留置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B )
A.基于當事人的約定產生法定 B.客體只能是動產
C.效力獨立于所擔保的主債權 D.客體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
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不得由當事人約定。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18.相鄰關系的客體是( C )
A.相鄰的不動產
B.相鄰的動產
C.行使相鄰不動產權利時所體現的利益
D.相鄰的動產與不動產
相鄰關系:即不動產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之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有如下特征:
(1)相鄰關系的主體具有多數性。
(2)相鄰關系的標的物具有相鄰性。
(3)相鄰關系的產生具有法定性。
(4)相鄰關系的內容具有復雜性。
(5)相鄰關系的客體具有特殊性。
19.下列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表述錯誤的是( D )
A.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共有關系
B.主體具有雙重身分性
C.內容具有復合性
D.客體只能是建筑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又稱“住宅所有權”“公寓所有權”“樓層所有權”,是指多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建筑物時,區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對其專用部分的專有權和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總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特征有:
(1)客體具有特殊性。
(2)內容具有復合性。
(3)主體具有雙重身份性。
20.具有恒久性的權利是( C )
A.合同權利 B.知識產權
C.人身權 D.所有權
21.根據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物權可以分為( B )
A.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B.完全物權與不完全物權
C.主物權與從物權
D.有期物權與無期物權
1、根據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范圍,分為:完全物權與不完全物權;
2、根據物權人對標的物所支配內容,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3、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的種類,分為: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4、根據物權能否獨立存在,分為:主物權與從物權;
5、根據物權的續存是否有期限,分為:有期物權和無期物權;
6、根據物權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分為:一般法上的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22.無過錯責任原則( D )
A.是指在行為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B.只能在雙方均無過錯時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C.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特殊歸責原則
D.只適用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
23.某雜志為擴大銷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緋聞,給甲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甲將該雜志社告到法院,該案不適用的責任方式是( D )
A.賠償損失B.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C.賠禮道歉D.消除危險
24.李某騎自行車經過一路面施工工地時,掉入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對于李某的損失,應由( D )
A.李某自己承擔
B.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擔
C.發包人承擔
D.承包人承擔
25.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特殊侵權行為中適用推定過錯的是( B )
A.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致人損害
B.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
C.環境污染致人損害
D.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工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又稱建筑物等設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并采取過錯推定的方式。
26.王某被李某的驚馬踏傷,向李某訴請損害賠償。王某不需要舉證證明的是( D )
A.自己所受的損失
B.侵權事實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C.侵權的事實
D.李某的過錯
27.甲與妻乙攜5歲的女兒丙和70歲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在乘坐纜車時不幸墜入山谷,四人無一生還,又無法確定他們死亡的先后順序,如果他們都有繼承人,推定最先死亡的人是( D )
A.甲 B.乙
C.丙 D.丁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
28.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的繼承權是一種( B )
A.形成權B.期待權
C.絕對權D.相對權
29.依我國現行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 A )
A.不得代位繼承 B.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C.仍享有代位繼承權 D.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0.下列關于遺產份額確定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B )
A.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B.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人有權分得適當遺產
C.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D.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31.下列行為中,成立無因管理的是( ABCDE )
A.小學生將走丟的幼兒園小朋友送回家
B.道路維護人員救助自殺的路人
C.代鄰居繳納稅款
D.收留被子女遺棄的老人
E.參與鄰居家房屋的救火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作為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
二、性質:無因管理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此無須管理人有行為能力,也無須有意思表示。
三、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
1、管理他人事務。
若管理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即使是誤認為是他人的事務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2、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若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務是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為他人的利益則不能構成無因管理;若管理事務兼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也構成無因管理。
因此誤將他人之物認為是自己之物而加以管理的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但若符合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可成立不當得利。
為他人管理的主觀意思無須對外表示,僅內心有之即可。
3.須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得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若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進行管理的構成侵權行為,但下列情形除外:
(1)救助自殺之人仍然構成無因管理。
(2)替他人履行德上或者公法上的義務。
例如:將他人遺棄之母親收留并進行扶養構成無因管理;替不想納稅之人進行納稅亦構成無因管理。
4.須無法律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例如:游泳館中救生員救助落水之人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一般第三人救助則構成。
32.一般認為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是( AB )
A.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
B.因人身權受到侵害的
C.因繼承權受到侵害的2年
D.因債務遲延履行造成損害的
E.因拒絕支付租金而發生糾紛的1年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于訴訟時效:
1、在物權保護上,排除妨礙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2、對未經授權經營的國有財產的保護。
3、對人身權的保護。
33.下列行為中,不屬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是( ABCE )
A.在尋人啟事上刊登張某的照片 B.在通緝令上使用逃犯徐某的照片
C.在庭審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 D.未經本人同意在照相館櫥窗中陳列李某的照片
E.在新聞報道中使用黎某的照片
34.李某因突發腦溢血去世,彌留之際留下錄音遺囑。在場人員有:護士甲、醫生乙、李某的兒子丙,李某的鄰居丁以及丁的女兒戊(15歲),上述人員中可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是( ABD )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囑見證人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
35.李某自甲商場購得乙廠生產的高壓鍋,后因高壓鍋存在質量瑕疵,導致高壓鍋爆炸,炸傷李某。李某( ABC )
A.有權請求甲商場承擔違約責任
B.有權請求甲商場承擔侵權責任
C.有權請求乙廠承擔侵權責任
D.有權請求甲商場和乙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只能請求乙廠承擔侵權責任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6分,共30分)
36.簡述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以及中斷事由。
答:訴訟時效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下:
(1)提起訴訟。
(2)權利人提出要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7.簡述物權的概念及特征。
答:
概念:
(1)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2)物權是權利人的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3)物權是權利人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特征:
(1)物權是對世權。
(2)物權是支配權。
(3)物權是絕對權。
(4)物權是以物為客體的權利。
38.簡述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
答: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1)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半血緣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4)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輩血親、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9.簡述身分權的概念和特征。
答:
(1)身分權是基于特定身分而取得的人身權。
(2)身分權不是民事主體必須具備的權利。
(3)身分權的客體是身分利益。
(4)身分權雖然在本質上是權利,但有些權利中包含著義務。
40.簡述債的發生原因。
答:
(1)合同。
(2)不當得利。
(3)無因管理。
(4)侵權行為。
(5)締約過失。
四、論述題(本大題10分)
41.試述平等原則。
答: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平等原則是民法中的首要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平等原則的具體表現有:
(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體平等地依法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l0分,共20分)
42.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資購買一農用小型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因設備發生故障,乙將該設備送到丁處維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維修費,乙僅愿意支付與自己所占份額相應的部分。在設備閑置期間,丙未經甲、乙同意,將該設備在二手設備市場以合理價格轉讓給了戊。
問:(1)乙拒絕償還全部維修費是否合理,該債務應如何承擔?
答:不合理,乙和丁形成的是承攬關系,承攬人丁有權要求定作人乙支付維修費用,且該債務與甲、乙、丙所占的債務并無影響,其內部可根據各自所占份額承擔費用,但債務應由乙對丁承擔。
(2)丙是否有權轉讓該設備?說明理由。
答:丙無權轉讓,該設備為甲、乙、丙三人的共有財產,未經其他財產共有人同意,一方不能轉讓他人。
(3)戊是否能夠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為什么?
答:戊能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戊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因而取得該設備。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
①標的物須為動產(物權法規定不動產也可);
②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動產的占有人;
③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而取得動產的占有且須支付對價;
④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3.某日,王小東、張小安和江小亮(均為未成年人)在樓房的陽臺上玩耍。在玩耍過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塊磚頭,同時從陽臺上往下扔。其中一塊磚頭恰好砸中了在戶外散步的姚大民懷抱的三歲兒子姚小民,致使其當場死亡。但該致害磚頭為誰所扔不能確定。姚大民遂將王小東等三人告上法庭。
問:(1)本案中,王小東、張小安和江小亮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
答: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行為人為多數,并且其行為具有共同性,結果具有單一性。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本案應判決三人的父母對姚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三個未成年人是共同侵權,所以對受害人,應當由其各自監護人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2010年01月全國自考《民法學:00242》試題和答案:預覽 免費下載(word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