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論WTO框架下中國經濟法的發展
摘要
本文論述了WTO的特征,WTO規則、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同時,WTO規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經濟法對相關觀點進行了評析;加入WTO使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面臨著機遇與挑戰。本文著重論述了WTO規則和在WTO框架下中國經濟法的發展。
【關鍵詞】WTO WTO規則 中國經濟法 轉化
前言
WTO規則是規制和調控全球市場的“經濟法”。在WTO規則框架下,通過對調節各成員國政府在自由貿易中的經濟管理行為,而對各成員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進而對各成員方的經濟法產生影響。因此加入WTO不僅是政府入世,而且也是經濟法入世。為了實現與WTO規則的接軌,必須對我國經濟法進行重新定位,使WTO規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中國經濟法?!?br />
一、WTO的特征和WTO規則的法律屬性
(一)WTO的特征
WTO是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組成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的國際經濟組織。其特征如下:
第一,WTO是一個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狹義的理解,是指由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兩個以上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為了實現共同經濟目標而組成的國際組織。從廣義上理解,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民間的國際經濟組織在內。本文是從狹義上講的。WTO是最具廣泛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第二,WTO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
根據國際經濟組織宗旨的不同,以及由其宗旨決定的法律文件內容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國際貿易組織、國際金融組織、國際農業組織、國際電信組織等。WTO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以規定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為其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因此它是一個國際貿易組織;同時,它又是一個世界性的國際貿易組織。所以,將其命名為世界貿易組織是正確的。在WTO的法律文件中,除了大量規定貿易的內容以外,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等法律文件中,也有關于其他內容的規定。因此,不宜把WTO視為單純的國際貿易組織,而應認為它是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的國際經濟組織。
第三,WTO具有法律人格。
《WTO協定》第8條第1款、第2款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員均應給予WTO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法定資格,以及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經濟組織。
第四,WTO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組成。
如前所述,WTO不僅不是民間的國際經濟組織,而且不同于僅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經濟組織。在《WTO協定》第12條第1款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或在處理其對外貿易關系及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面擁有完全自主權的單獨關稅區,可按它與WTO議定的條件加入本協定。”在實踐中,也正是按此規定執行的。
(二)WTO規則的法律屬性
WTO規則共包括29個法律文件,核心部分是三個協議關貿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知識產權總協定(TRIPS)。主要內容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WTO規則通過規定各成員方應當承擔的義務,確立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監督各成員方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力求為世界提供一個開放、公開、統一的多邊貿易體制框架。
WTO規則是以WTO法律文件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WTO規則是由法律規范組成的。它的形式淵源是WTO法律文件。WTO法律文件包括《WTO協定》及其4個附件和《信息技術協議》[1],執行有關協定的諒解以及部長決定、宣言,還有作為《WTO協定》組成部分的加入議定書及其附件和工作組報告書。正是這一系列WTO法律文件,確立了WTO規則。
在法律規范體系中,WTO規則屬于國際法規范。WTO法律文件是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制定的,屬于國際法的范圍。WTO規則是以WTO法律文件為表現形式的,屬于國際法規范。在WTO規則中,實體法規范占主體地位;在實體法規范中,WTO規則以國際經濟法[2]規范為主。在國際經濟法規范中,WTO規則以國際貿易法規范為主。由于WTO是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的,因此WTO法律文件的內容主要是對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作出了規定。所以,WTO規則中的國際經濟法規范雖然涉及到國際經濟法的多個領域,但以國際貿易法規范為主。
二、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這標志著我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是我國進一步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重要體現。
(一)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的影響
第一,推動對外貿易法的發展。
為了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貿易的規則,我國要實行對外貿易權審批制(許可制)的改革,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實施保障措施,有條件、分步驟地開放服務貿易市場,于是制定和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上述WTO規則,是指《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法律文件中有關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法律規范。以后,我國還應適時對《對外貿易法》等法律和有關配套法規進行修改。
第二,推動金融法的發展。
為了穩步進行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金融的規則,我國要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加強金融監管,依法保護我國金融業,提高中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于是制定了相關法規、規章。上述WTO規則,是指《服務貿易總協定》附件中的《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和《關于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1993年部長決定中的《關于金融服務的決定》、《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法律文件中有關金融方面的法律規范。以后,我國還應適時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行法》,制定《外匯管理法》。
第三,推動稅法的發展。
為了繼續推進稅制改革,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稅收的規則,我國要在繼續降低關稅總水平的同時享受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優惠待遇,要在條件成熟時統一企業所得稅制,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于是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上述WTO規則,是指《貨物貿易多邊協定》、《信息技術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法律文件中有關稅收方面的法律規范。以后,我國還應適時制定《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推動投資法的發展。
為了進一步改革投資體制,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投資的規則,我國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取消貿易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出口實績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等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于是修改了相關法律、法規。上述WTO規則,是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法律文件中有關投資方面的法律規范。以后,我國還應在總結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適時重構外商投資法律體系。
第五,推動競爭法的發展。
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發展國民經濟,實施WTO關于競爭的規則,我國要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貫徹WTO關于反傾銷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行使與WTO規則相符的補貼權利,取消《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禁止的補貼,于是制定了相關法規。上述WTO規則,是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反傾銷協定》(《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協定書》、《中國工作組報告書》等法律文件中有關競爭方面的法律規范。以后,還應適時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加入WTO前后,我國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關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今后,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客觀要求,在WTO規則實施和完善的過程中,我國還將繼續制定和完善有關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這表明,組成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即經濟法律規范數量在不斷增加,質量在不斷提高。
(二)在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的影響問題上對兩種觀點的評析
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過去20年的法制建設在加入WTO后“不堪一擊”,已經完全不適應,需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變法。[3]這里說的“不堪一擊”的法制建設,首先是針對我國1979年開始實行改革開放至2001年12月加入WTO這23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而言的。必須指出,這種“不堪一擊論”的觀點是不符合實際的:一是我國在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與WTO規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雖然數量不少,但與我國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全部規范性文件[4]相比只占少數。而在討論我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適應加入WTO的需要時,只應指那些與WTO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所以,不能認為我國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已經完全不適應,因而不堪一擊。二是在我國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與WTO規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中,有一部分是同WTO規則相符的。因為前者是在市場取向改革過程中制定的,后者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很明顯,這一部分本來同WTO規則相符的規范性文件,不可能在我國一加入WTO就變得不堪一擊了。三是在我國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與WTO規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中,有一部分同WTO規則確有不相符合的內容,但在我國加入WTO前夕已經按照WTO法律文件的規定進行了修改。[5]不可想像,這些剛剛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在中國加入WTO后就馬上不堪一擊了。四是一個時期以來,有關國家機關在全面清理過去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已經依法廢止了一部分不符合WTO規則的規范性文件。[6]顯然,這些在我國加入WTO前已被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是不能成為在我國加入WTO后不堪一擊的對象的。五是在與WTO規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中,我國加入WTO前后急需制定、修改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在急需制定、修改的規范性文件中,到我國加入WTO時尚未完成的所占比例也相當小。[6]這表明,認為我國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與WTO規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就“已經完全不適應”而“不堪一擊”,是脫離實際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加入WTO后,WTO規則是我國經濟法立法的依據。這種立法依據論的觀點雖有一定道理,但又十分片面。根據《WTO協定》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制定和修改有關或影響貿易的規范性文件,要符合《WTO協定》和我國作出的承諾。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理解為WTO規則是我國經濟法立法的依據之一。但同時要明確,上述觀點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片面性:一是《WTO協定》第2條、第3條分別規定:其附件1、2、3所列協定及相關法律文件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附件4所列諸邊貿易協定,對于接受的成員,也屬本協定的一部分,并對這些成員具有約束力,對于未接受的成員既不產生權利也不產生義務。因此,“諸邊貿易協定”中沒有終止但我國尚未接受的協定,對我國不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體現在上述協定中的那些WTO規則,我國沒有義務將其作為經濟法立法的依據。二是有一部分WTO規則,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規則、關于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則,通過制定和修改我國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轉化為國內的知識產權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但不可能轉化為經濟法規范,不可能成為經濟法立法的依據。三是雖然相當一部分WTO規則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經濟法規范,但這些經濟法規范主要是“有關或影響貿易”的經濟法規范,而全部經濟法規范,內容要豐富很多,范圍要廣泛得多??梢哉f,許多經濟法規范在WTO法律文件中是沒有相應的規則的,WTO規則是不能成為這些經濟法規范的立法依據的。四是WTO根據不同成員的不同情況,在要求其成員切實履行義務的同時,又作出了不少具有很大靈活性的規定。反映到立法上,WTO既對其成員的立法提出了要求,又給予了其成員相應的立法空間。我們要主動地、充分地運用好這種立法空間,作出最佳立法選擇。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就不能直接以WTO規則中的那些有很大靈活性的規定本身作為經濟法立法依據,而必須從維護我國的利益出發,最大限度的趨利避害。
三、WTO規則與中國經濟法的關系
WTO規則屬于國際法規范。經濟法實際上是相對于國際經濟法而言的國內經濟法,屬于國內法規范。WTO規則與中國經濟法的共同之處與不同之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它們都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但內容各有側重。
WTO規則和中國經濟法都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但各有特點。前者,致力于全球范圍內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重在對普遍適用于各成員的規則作出規定,同時也考慮到不同成員的情況,作出有關規定;后者,致力于在一定國際條件下優化本國內部的資源配置,因此中國在履行WTO規則規定的義務的同時,重在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法的立法。
第二,它們都由法律規范組成,但各有不同特點。
WTO規則和經濟法都是由法律規范組成的。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但是,這兩種法律規范又是不同的:一是創制主體不同:WTO規則的法律規范是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創制的;中國經濟法的法律規范是由一個國家創制的。二是表現形式不同:WTO規則的法律規范是通過作為規范性文件的WTO法律文件表現出來的;中國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除了規范性文件以外,還有習慣法、判例法。三是性質不同:WTO規則的法律規范屬于國際法規范;中國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屬于國內法規范。
第三,它們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有不同范圍。
由于WTO規則和中國經濟法都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對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作出了規定,因而在強化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功能,維護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發展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WTO規則和經濟法發揮作用的范圍不同:一是前者是強化市場機制對國際范圍內資源配置的功能;后者是強化市場機制對本國資源配置的功能。二是前者是維護國際經濟秩序;后者是維護本國的經濟秩序。三是前者是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后者是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
四、WTO規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中國經濟法。
加入世貿,首先是“政府入世”。如何把世貿規則轉化為國家法律和法規,政府如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管理經濟。
(一)中國應該間接適用WTO規則
對于國家如何適用條約,在國際上并無統一的規定,實踐中各國的做法主要有轉化適用和直接適用兩種[8]主張。在我國,WTO規則不應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WTO規則只有通過制定和修改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使其轉化為國內法,才能在我國適用。之所以主張WTO規則的轉化適用即間接適用,原因有五:
一是符合《WTO協定》的規定?!禬TO協定》第16條第4款規定:每一成員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這表明,WTO成員應保證使其作出的法律規定符合WTO規則,不一致的則應修改,以實施WTO規則。
二是與《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的內容相一致。該《報告書》第67段指出:中國保證其有關或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符合《WTO協定》及其承諾,以便全面履行其國際義務。為此,中國已開始實施系統修改其有關國內法的計劃。因此,中國將通過修改其現行國內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協定》的新法的途徑,以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這就是中國對轉化適用 WTO規則所作出的承諾。
三是我國憲法并未排除對WTO規則的轉化適用。關于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是直接適用還是轉化適用?我國憲法并未作出明確決定。也就是說,憲法既未排除直接適用,也未排除轉化適用。概括起來說,可以這樣理解: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的方式,《民法通則》作出了有條件直接適用的規定。所以,WTO規則不能直接適用或者有條件直接適用于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涉外民事訴訟和涉外行政訴訟。
四是轉化適用有大量先例可循。就GATTWTO協定而言,德國聯邦法院曾裁決GATT不能直接適用。歐盟在1994年12月22日《關于締結烏拉圭回合協議的決議》中聲明,這些多邊貿易協定無論是歐洲聯盟法院還是成員國法院均不得直接加以適用。日本法院持同樣立場。美國《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102節(c)條規定,烏拉圭回合協議與美國任何法律不相一致的條款均屬無效。在歐盟國家和日本、美國等國加入WTO時,它們都作出了將WTO規則轉化為國內法的承諾。[9]
五是有助于維護我國的利益。WTO規則是在發達國家的主導下制定的,體現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有限。對于WTO規則中規定得比較含糊的內容,例外、免責條款,特殊和差別待遇的規定,以及過渡期的安排,我們要認真對待。我國加入了WTO,既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又要充分利用我國享有的權利,保護自己,發展自己。因此,結合我國的國情,對WTO規則采取轉化適用的方式,有助于維護我國的利益。同時,在許多WTO成員、特別是發達國家實行轉化適用的情況下,如果我國實行直接適用,使我國在WTO規則的適用問題上處于不對等的地位,也不利于維護我國的利益。
(二)WTO規則可以轉化為中國經濟法
WTO規則可以轉化為國內法。這里說的國內法,包括經濟法在內。那么,WTO規則中的哪些規范可以轉化為經濟法規范呢?就實體法和程序法規范而言,WTO規則中的實體法規范可以轉化為經濟法規范,應該說,通過制定和修改國內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將WTO規則中的國際經濟法規范轉化為經濟法規范。同時,中國作為WTO成員,通過參與WTO的多邊貿易談判以及加入WTO的申請方的雙邊、多邊談判,制定新的WTO規則,可以將公平、公正、合理的,符合經濟全球化發展要求的經濟法規范,轉化為WTO規則中的國際經濟法規范。
五、加入WTO使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面臨著機遇與挑戰。
加入WTO使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面臨著機遇與挑戰。WTO帶來的機遇主要有:
(一)、加入WTO有利于構建合理的經濟法體系,解決當前經濟法存在的體系與結構問題
經濟法體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規范組成的,研究經濟法的內部結構,也就是要研究經濟法規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那么經濟體系主要由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個子部門構成。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直接作用就在于通過法律調整保證和促進國家調節機制與市場調節機制的有機結合,而實現這種結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協調統一的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從實踐中看,我國目前經濟法存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在統一的市場體系形成過程中,與之相適應的統一市場規制法滯后,極大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國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法,也導致了經濟無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發揮的現象?!?br />
加入WTO,其隱含著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各成員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實現經濟發展,它要求成員國 (地區)政府的貿易政策遵循市場運行規則,這在客觀上將會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時,加入WTO,以市場主體為立法對象的市場規制法的缺位無疑將會使原本無序的市場競爭面臨內外兩方面的壓力,但這也為我們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可以使我們站在全球經濟的立場審視我們的立法。另一方面,
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則無疑也將給政府經濟行為的“脫法”提出了挑戰,政府行為規范化,對宏觀調控法律化的要求等都給宏觀調控立法提供了機遇?!?br />
(二)、加入WTO有利于形成法律的體制效率,消除立法、執法、司法中的積弊
加入WTO后,原有的法律運行機制面臨著來自國際大市場的考驗,同時,WTO也會促成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有利于我們從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以及注重國內立法和國際共同規則接軌這樣一個層面去加強立法研究?!?br />
(三)、加入WTO有利于經濟法的國際化,適應全球化趨勢
經濟法作用的基礎在于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運作,即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法律部門,從這一點上來看,經濟法律規范具有很強的普適性,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在市場經濟各國中存在著很多共同點。加人WTO,就意味著我們在適用法律上,必須考慮世界通行的游戲規則,因此,在經濟法的相關規則上,要求我們既要考慮國內市場的特殊性,又要注重國際慣例接軌。適應WTO的要求,在客觀上會提升我國現有經濟法制的水平,在具體規則、制度上同國際慣例的一致也會使我國經濟法迅速的適應全球化的要求而步入全球共同的游戲規則之中?!TO也帶來了挑戰,主要表現在理論研究上面臨的挑戰和經濟法律運行中所面臨的挑戰。
中國加入WTO,實施WTO規則,需要制定和修改關于對外貿易、金融、稅收、投資、競爭等方面的一系規范性文件,從而推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無視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重要影響或者夸大對我國經濟法的影響,都是片面的。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表現在多方面。可見,在加入WTO前后,我國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關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今后,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客觀要求,在WTO規則實施和完善的過程中,我國還將繼續制定和完善有關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這表明,組成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即經濟法律規范數量在不斷增加,質量在不斷提高,體現了中國經濟法的發展。
結論
本文就WTO框架下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這個選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論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WTO的特征和WTO規則的法律屬性 ,WTO是一個國際經濟組織[26];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具有法律人格;WTO規則是以WTO法律文件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二,加入WTO推動了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同時對兩種錯誤觀點 “不堪一擊論”和“立法依據論”進行了論述。
第三,WTO規則與中國經濟法的關系:兩者都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調整一定的經濟關系,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又有重要區別;同時應該注意的WTO規則與中國經濟法發揮作用的范圍的區別 。
第四,本文認為,中國經濟法應該間接適用WTO規則。WTO規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中國經濟法。并進行了深刻的論述。
第五,本文指出,加入WTO使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面臨著機遇與挑戰。所面臨的機遇在于構建合理的經濟法體系,形成法律的體制效率和經濟法的國際化。所面臨的挑戰在于理論研究上和經濟法律運行中。
加入WTO正在推動著我國經濟法的發展,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完善和發展經濟法的契機,也使經濟法的發展面臨一個繁榮的新階段。
【參考資料】
[1] 《信息技術協議》是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達成的一個重要協議,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及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均可參加。該協議由《關于信息技術產品貿易的部長宣言》以及各參加方提交的信息技術產品關稅減讓表構成。參見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一),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頁。
[2]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在兩個以上國家共同協調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見楊紫烜:《論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問題》,《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50頁。
[3 ] 轉引自喬曉陽:《加入WTO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2002年3月27日《人民日報》。喬曉陽也是批評不堪一擊論觀點的。
[4] 從1979年至2001年2月,中國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800多件行政法規,8000多件地方性法規。見《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首次新聞發布會》,2001年3月5日《人民日報》。
[5] 根據WTO法律文件的規定,在我國加入WTO前后,有40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急需制定或修改。截至2001年底,已完成了其中34件,尚未完成的6件。參見阿計:《入世與中國法治變革》(上),2002年4月2日《人民法院報》。
[6] 例如,2001年10月,國務院完成了對2000年年底前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宣布廢止或者失效的行政法規221件。參見阿計:《入世與中國法治變革》(上),2002年4月2日《人民法院報》。
[7] 同注23。
[8] 曹建明:《WTO與中國法治建設》,轉引自《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年第4期,第76頁。
[9] 參見曹建明:《WTO與中國法治建設》,轉引自《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第2002年第4期,第76-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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