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析經濟法的價值與功能
摘 要
經濟法的功能體現著經濟法的本質,捍衛著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所以經濟法的功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價值和功能,其中經濟法的價值包括了其法律價值、社會整體效益和經濟法的保障性價值,其功能包括了社會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觀調控功能。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功能
一、經濟法的內涵
把經濟法置于社會經濟系統,對經濟法的功能可以界定為:立法者為了社會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而設置于經濟法規范中,并期望通過其實施,而造成一種積極的客觀經濟后果。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經濟法的功能體現著經濟法與社會經濟的關系。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兩點:其一,不同歷史、不同國別的經濟法不同,同一國家特定時期的經濟法可以分為功能各異的子部門法(如市場主體規制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社會分配法)和不同的法律制度。這些部門法和法律制度各自對自己的領域發生作用。其二,功能都是具有針對性的,分析時必須明確功能的作用對象。所以籠統地以為經濟法永遠整體地對社會經濟發生影響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二、經濟法的價值
(一)經濟法的法律價值
經濟法的價值是由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調整任務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的,其價值亦重在經濟性;同時,經濟法是適應經濟和市場社會化的迫切要求。為解決社會化引起的矛盾和沖突而府運而生的。所以經濟法又是經濟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價值的突出屬性。社會整體效益兼顧社會總體公正就構成了經濟法價值鏈的中心環節。
(二)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社會整體效益
隨著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的興起,使效益開始作為一種價值目標導入法律——導入法律意識、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效益目標的出現,給傳統的法律價值目標帶來強有力的沖擊,并有可能取代正義或公平在某一部門法律中成為主導地位的價值,即效率居先。因此,效益或公平哪一個居于主導地位并非恒定不變,其取決于一定歷史時期內某一部門法律所應發揮的特定功能。效益成為法律的主要價值目標之一為我們探索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提供了埋淪前提.使我們可以擺脫傳統法哲學思維的桎梏,將視點置放于效益與公平之雙重目標及其相互比較上。顯然,效益和公平的統一是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標。然而,許多情況下追求兩者統一往往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這就要求經濟法在整體上要有所側重,即確立經濟法的主導價值。
(三)經濟法的保障性價值
1、公平
公平作為經濟法價值的公平應從兩個層面上理解和把握。首先,經濟公平指的是機會均等和規則公正。從這一點講,公平和效益不是一對矛盾,而是公平決定效益,效益是公平的必然結果。因為公平的規則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們形成有效的預期,增加或減少各種投入,降低生產成本,帶來規模效益。其次,從更深的層次講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止。這是對收人分配的尺度標準而言的,即等量勞動獲得等量報酬,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如果收人分配不公平.投人生產要素多者不能獲得較多利潤,投人少者反倒獲得較多利潤,那么,勞動、技術、資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人,社會資本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2、正義
在經濟法中,正義的價值取向具體化為對正義的經濟制度和經濟結構的迫求,亦即實質正義的追求。這種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是一種迫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社的正義觀。國家通過對公平的競爭機制的引導和建立,及對處理被管理的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參與及調控,形成社會經濟各個組成部分之間合理的相互制約的關系,既為市場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又保障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平,從而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
(四)可持續發展價值
所謂可持續發展是指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科學而合理地利用現有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資源,積極研發和利用可再生資源,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持續性。早在幾十年前,由一些關注人類未來發展命運的經濟學
家組成的“羅馬俱樂部”就提出了“增長的極限”概念,指出社會的經濟增長無一不是以犧牲自然環境和資源為代價的,照此發展下去,地球資源將很快枯竭,發展因而也將被停止,進而出現不堪設想的后果,因此,為了避免這“增長的極限”,人類必須采取可持續發展戰略,只有這樣才能拯救人類的未來。
資源的有限性和人類欲望的無限性使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現在和將來所面臨的主要任務之一,就經濟學而言,與人類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的許多自然資源都是“公共產品”,例如清新的空氣、干凈的水質、平衡的生態等等,作為“經濟人”的市場主體出于“搭便車”的最底成本算計和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會顧及對這些“公共產品”的破壞,更不會主動去維護。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而言,以民法為代表的私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三、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的功能是經濟法作為一個有機體系,基于其內在結構屬性而與社會單位所發生的,通過自己的活動(實施)造成的一種積極的客觀后果。在我國社會經濟環境下,經濟法具有以下功能:
(一)社會整合功能
經濟法之社會整合功能,是指經濟法以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出發點,通過調整和協調具體經濟關系及其中的各種經濟利益關系,來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目標的統一。只有整理和協調好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局部或個體的利益關系以及兼顧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社會經濟才能發展的好,公眾才能享受史好的生活。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有缺憾,有很多的矛后還未能根除。藉此,經濟法可以發揮其整介的功能,以社會和全局為本,對社會經濟運行中的相關要素與主體的關系進行動態的梳理和平衡,確保社會經濟和諧、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二)利益分配功能
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是指通過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努力創造一個有利于社會所有個體共同發展的公平環境,從而達到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經濟關系的復雜化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有效結合。因此,經濟法必須發揮其利益分配功能,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協調各社會階層、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有效地將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使全社會的成員都能共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實現社會的和諧。
(三)宏觀調控功能
經濟法之宏觀調控功能,是指國家以社會為本,對國民經濟的總體活動狀況進行的相應調整與控制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的平衡和增長,保證國民經濟和諧、協調、可持續發展。“公平”是市場經濟的第一要義,它要求市場經濟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公平競爭。然而,市場在自身固有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常出現“市場失靈”的情形,因此,僅僅依賴“看小見的手”來進行的資源配置是不妥當的,國家通常需要借助自己的強制力通過經濟法賦子的宏觀調控手段進行調控,實現社會經濟整體層而存在的經濟結構等問顆的解決。
四、結束語
由于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福利為出發點和最終歸宿的,這樣會使得個體權利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是以犧牲個體權利來換取整體福利。因此,對于經濟法的社會整體福利、體制效率、結果公平、經濟安全都應該有一個嚴格的界定.以防止經濟法任意擴張到民商事領域,造成私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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